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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个体雇主可投工伤险 必须为雇工缴保险费
青岛早报 08-03-21 10:00
  早报讯 本月起,我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了。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今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或雇工,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按相关规定全额承担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雇工不缴纳保险费

  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应在通知今日发布后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经营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个体工商户需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或雇主本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相同。

  不入保雇主全额埋单

  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雇主或雇工,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全额承担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不得超百日

  按照通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待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前述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补支。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允许补缴。中断缴费期间,雇主或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全额承担。个体工商户重新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后,新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人士表示,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陈珂 高迪 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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