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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全国哀悼日的通知
青岛日报 08-05-1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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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就全国哀悼日发出通知
本报讯 昨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就全国哀悼日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通知如下: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5月19日至21日期间,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二、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市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集体默哀。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有条件的要停下就地默哀,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默哀。三、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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