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 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旅游业发展, 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 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 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发挥旅游业在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 突出地方特色, 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 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

  第六条 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直辖市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 管理导游人员, 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 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