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旅游资源: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 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二)旅游景区: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 供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特定区域和景点, 包括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划定的游览区域、旅游观光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开发区以及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等。
  (三)旅游建设项目:指专门为旅游者提供游览、食宿、娱乐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四)旅游经营者: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 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导游人员; 指为旅游者9包括旅游团队)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 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