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旅游者的佥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 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 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 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服务;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 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五)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获得赔偿;
  (七)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四十五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和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爱护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六条 旅游者佥权益受到损害时, 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投诉, 要求赔偿,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