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

二、公用配套服务

  (十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具备供水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设计、施工和供应。计划停水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水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接到报漏,1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修复,大漏立即停水连续抢修。
  责任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

(十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气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设计、施工和供应。计划停气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气须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并在接到报警后,抢修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复杂抢修72小时内完成,一般抢修48小时内完成。
  责任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

(十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供电要在7天内、10KV供电20天内答复供电方案。每月末在青岛日报上公告次月停电计划;临时计划停电提前7天在青岛日报上公告。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接警后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
  责任单位
:青岛电业局

  (十九)对外商投资企业自建锅炉供热、供暖的申请,凡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且材料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批复(其中有关环保方面的审批按第8条执行,进口锅炉须提前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集中供热的企业,排除锅炉运行故障不得超过36小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用事业局

  (二十)公用排水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责任单位:市市政工程局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供热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准垄断外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电信局、青岛电业局

(二十二)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局、青岛电业局、市电信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工程局

(二十三)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样标准收取费用。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委、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

(二十四)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一律与我市居民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市教委、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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