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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及各项待遇
1、严格离休、退休制度
(1)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
①国务院1981年11月7日国发[1981]164号《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凡见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工人,必须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的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且要经过劳功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能退休、退职。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按鉴定标准,认真做好鉴定工作。
②山东省人民政府1982年3月15日鲁政发[1982」41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应做好动员工作,尽快退下来;少数身体好并确为生产(工作)需要缓退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已超过退休年龄,未经批准缓退和经动员不退的,不再安排工作,也不计算工龄,并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不得为办理退休、退职而更改其出生年月日,违者要追究本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按国务院《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必须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且要经过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注:改按国家标准(GB/T16180一1996)执行。确认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工作,又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应该办理退休、退职。
③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88年8月25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担任主要负责职务的干部需要留任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需用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予以聘用,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④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1990年6月6日鲁组「199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离)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严格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从现在起,凡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暂时留任者外,都要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今后,干部退(离)休手续要形成制度,严格按照中组发[1988」9号文件要求,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在具体办理退(离)休手续上应做到以下几点:
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先由任免机关按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免职之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任免机关写出干部退(离)休报告,填写干部退(离)休审批表。
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由干部所在单位通知干部本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同干部本人进行谈话。
在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由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政策:
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市、地、厅局级干部,个别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由省委通盘考虑确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政协常委,在任届未满时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依照法律程序或政协章程的规定提前免职,并办理退(离)休手续。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驻各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即满60周岁)时,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在各类协会、学会等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2」35号文件规定,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时,也要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办理退(离)休手续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可仍在这些组织和团体中继续担任所任职务。
⑤根据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0」2号文件规定,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市地、厅局级干部由省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同意后,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县、处级干部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留任时间一般为1年。
(2)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权限。
①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1982」62号《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②劳动人事部1982年12月10日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时,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经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③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 1983年 8月 3日[1983]鲁人退字第16号《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中规定:厅、局、地专级老干部离休报省委组织部转报省委审批;届省管的县(处)级老干部离休,按鲁组[1983」28号通知规定报批[即:各地、市部局级和县(市、区)级以及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处级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离休、退休,委托各地、市委,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各高等院校党委审批,省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县、处级干部,也按此办法办理」;其他干部离休,需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直部委厅局、各高等院校及各大企业党委、党组或组织部、人事处审批。
④山东省劳动局1988年3月14日[88]鲁劳险字第079号《关于贯彻执行鲁政发[1987]55号文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由当地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审批;干部离休,退休、退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抄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⑤劳动部1993年2月17日劳险字[1993]3号《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中规定:
一是各级劳动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
二是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市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三是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⑥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
劳动部1993年7月3
日劳部发[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1990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执行的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是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是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老干部离休、退休后,各级组织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证他们享受到应有的政治待遇。
①根据老干部居住的情况,组成学习小组,建立定期的学习制度,使他们经常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离休、退休干部是党员的,应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原单位管理的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分散居住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可视党员人数多少,或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参加到某一机关、街道、乡镇、大队的党组织。居住干休所的,以干休所为单位建立党支部。要健全党的生活制度,组织他们定期地过组织生活,学习讨论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精神,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②按照规定组织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对于应看发至省级文件或应看发至地级文件的离休干部,由省或地、市的主管部门,负责就近组织传达阅读。有地委、厅、局级以上了部居住的干休所,可订阅《参考资料》。其他离休、退休干部,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在职同级干部阅读文件的规定.组织阅读有关的文件。对分散居住的,应建立定期传达阅读文件的制度。
应该发给离休、退休干部的学习材料,要和在职干部一样按时发给他们。
③各级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报告会,离休、退休干部应该参加的.要通知他们参加。
节日活动和纪念会、庆祝会等,要安排他们参加,并请有代表性的老同志上主席台。
④为使离休、退休干部了解工农业生产形势,开阔眼界,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就近适当组织他们进行参观访问。
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走访慰问离休、退休干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原工作单位要经常走访慰问。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出发时,也要尽可能就近有重点地看望离休、退休干部。
(2)中央组织部1981年7月30日中组发[1981]17号《关于安排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中规定:
①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过去已经转归街道党委管理的退休党员干部,可仍在街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②易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农村大队)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③离休、退休的党员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出外时间较长的(比如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给他们开党员证明信件,所去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④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⑤离休、退休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为使这些党员同志及时看到文件或听到文件的传达,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发一部分文件,作为专用,由专人负责保管。
⑥安排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3)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1981年8月26日《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要按中央文件规定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他们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给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
(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1983年12月29日鲁发[1983]59号《关于做好离休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要切实保证离休老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规定阅读文件和其他内部刊物、资料。有厅局(地专)级离休老干部(经批准享受厅局、地专级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下同)3人以上的部门,增发一套中央、国务院发至地专级的文件,并可订阅《参考资料》。省直、地市直部门和县团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凡直接管理县(处)级离休老干部(经批准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下同)5人以内的,增发一份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县、市(区)可根据县(处)级离休老干部人数和分布情况,增发3至5套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增发的文件,均由老干部部门保管并负责组织传达和阅读。对因病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老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可指定专人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文件精神。凡是发给干部的学习材料,都要同时发给离休老干部。
统一组织的报告会,大的纪念活动和重要集会,凡参加范围是按一定职务和级别规定的,都应让同职级的离休干部参加。重大节日活动,应邀请离休干部参加,并有离休干部代表上主席台。节目的联欢活动也可为离休干部组织专场。
要组织离休的党员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原单位管理的离休干部有党员3人以上的,要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居住在干休所的,以干休所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分散居住在城市街道、农村社队的,可视党员人数多少,或单建党小组、党支部或参加某一单位、街道、公社、大队的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活动制度,定期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要根据离休干部居住情况,建立学习小组,定期开展活动,使离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家大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表扬好人好事。
为了使离休干部开阔眼界,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生产先进单位。对于他们在参观活动中所提出的改革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应给以充分重视。
(5)山东省劳动局1992年10月28日鲁劳发[1992]442号《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①充分认识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省企业退休职工人数已达
85.4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 13.8%。今后,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愈来愈显得重要和紧迫。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体现党和政府对退休职工的关怀,也关系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多年来这项工作基本上由企业包揽,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难以提高社会化管理程度,企业和退休职工对此有一些意见。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②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我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逐个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的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体系。当前,要在搞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增加管理服务项目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化管理推进,为减轻企业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开展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重点是:
一是大力宣传表彰职工中尊老、爱老、养老的好人好事和退休职工中的先进事迹。
二是认真做好退休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经常检查退休职工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情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定期和有重点的走访慰问退休职工,尤其是要组织好元旦、春节、老人节等重大节日的慰问活动,生活中有实际困难的应及时帮助解决。
四是加强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对有各种专长且身体健康的退休职工,在其自愿前提下,积极组织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是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对行动不便且无人照顾的退休职工要组织有关人员将退休费送到他们手中。
六是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并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逐步解决退休职工“就医难、护理难”的问题。
七是争取“八五”期未全省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起企业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对已经投入使用的要制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不得挪做他用。在保证退休职工活动的同时,活动场所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增加的收入要并入养老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鳏寡孤独的退休职工建立公寓和康复中心。
八是认真执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2]2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退休职工开展活动。
(6)劳动部1993年7月12日劳部发[1993]61号《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①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
目前,许多地方已经成立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文体、社会公益活动,受到了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及社会的普遍欢迎。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未受到重视。为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建议当地政府学习有些地方的做法,尽快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制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负责监督管理服务费用的使用。委员会可由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日常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是:指导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服务费用的筹集与管理;组织指导以社区为单位兴办家务服务公司等第三产业,为离退休人员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务。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可配备少量管理人员,可聘请身体条件好、年龄合适又具备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且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管理服务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并充分发挥我国社区建设的优势,逐步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起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大型企业和远离城市的企业,可在企业内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由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双重领导,积极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对居住在农村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成立管理服务机构。
在已经由工会组织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和配合,与工会共同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内容。
首先要认真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责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弄清楚哪些职责应逐步由企业分离出来,主要由管理服务机构承担。
各级管理服务机构要本着“诚挚关怀、热情服务”的宗旨,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形成“养、医、乐、学、为”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尽快实行离退休费用的社会化发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减轻企业的负担。发放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也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管理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放。
二是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国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让他们能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充实晚年生活。
三是关心离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热情、周到的生活服务。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档案,及时了解掌握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身体状况。对家庭经济条件差、生活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尽可能帮助解决;对身体条件差、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因病住院需要护理等特殊需要的离退休人员,要通过组织互助服务和家务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只收取成本费用),以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四是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离退休人员明确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无理扣发离退休费,虐待离退休人员,侵犯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诉诸法律,以保护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五是组织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使离退休人员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离退休人员的特长,组织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让他们发挥余热。
③要因地制宜建立离退休人员活动和福利事业,为离退休人中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
目前有的地区建立了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了娱乐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得到了离退休人员的赞扬。但也有少数地区存在不顾基本条件而贪大求全,急于建立大型活动中心、甚至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现象。各级劳动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予以纠正。今后,活动基地的建设要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重点放在社区”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要将分散建立以社区为主的、小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基地为重点,以利于更多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活动,并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设备相应的娱乐活动项目。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兴建“养老院”、“老年人康复中心”、“临终关怀中心”等社会福利性的生活服务设
施;也可以组织身体条件好的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兴办家务服务和护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福利事业和实体。
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需经费,按各地现行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分工,由劳动部门或工会分别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渠道专项提取,专款专用,并应及时将各项经费下拨给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于远离城市、离退休人员居住相对集中、以自己管理为主的企业,应将这些企业上缴的管理服务费用的大部分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可由地方自行制定。
3. 离退休人员的聘用、待遇及管理
(1)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所谓专业技术干部,一般是指具备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者同等学历,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技术干部。在我国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初级、中级、高级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干部,都属于专业技术干部。为了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国家和山东省制定了以下文件规定。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10月6日中办发[1986]32号《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实行干部职工离休、退休制度和执行高级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规定,全国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日益增多。他们长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表现了强烈的爱国心、事业心和很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许多人身体尚好,还能继续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渴望在晚年能继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做出贡献。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本来就不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仍是我国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为了继续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
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是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设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三是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查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上作上做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五是离休、退休专业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六是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七是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八是离休、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九是军队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军内外受聘,也按本规定办理。
②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9月17日鲁办发[1978]24号《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为充分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第一,应聘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从事讲学、翻译、编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第二,可以个人或合伙兴办经营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承包、租赁和创办企业;第三,参与决策咨询;第四,应聘到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勘测设计单位从事技术工作;第五,应聘到医院行医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办医疗所、坐堂行医;第六,其他专业技术性工作。
对从事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以上规定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时,原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有关的图书资料。经原单位批准,离休、退休人员可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等,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三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从事各种技术工作时,本人应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合同取得相应的报酬,报酬数额可参照聘用单位从事相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四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第一条第一、三、四、五、六项工作时,其离休、退休费按以下原则执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工人,以及所有离休人员,其退休、离休费和在原单位享受的生活待遇不变。
其他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本人因病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
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工作时,原单位暂停发给离休、退休费,不享受原单位的其他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但可保留原单位离休、退休人员身份。在他们不再从事上述活动时,可返回原单位享受离休、退休后的一切待遇。
五是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外专业技术工作所得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