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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放宽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贷款购买公有住房时限的通知

青房委办发[2000]6

2000-03-30

根据青房委发[1999]9号文精神,自2000年3月1日起交款购买公房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和现住房折扣。但由于部分购房人在2000年2月29日前因公积金贷款未到帐,延误了交款时间。为了使这部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充分享受到1998年度  优惠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只要按规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购房登记、领取“放心卡”,2000年2月29日前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手续,并于2000年4月30日前交纳购房款的,仍可享受1998年度公房出售的相关折扣政策的优惠;超过该时限的,不再享受本项优惠。

OOO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