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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

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折扣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房委发[2000]2

2000-04-13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0051日起,凡座落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范围内的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及配偶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其租金标准由现行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3元提高到1.80元。同时,对承租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已按《青岛市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其租金标准由现行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3元提高到2.86元。
  (二)公有住房租金的计算。租金标准提高后,执行每月1.80/平方米租金标准的,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月租金额按现有租金总额乘以1.25计算;执行每月2.86/平方米租金标准的,按现有租金总额乘以2.00计算。
  (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的有关规定。
  1、承租人和配偶双方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证明送到房屋出租单位,经房屋出租单位核定,租金可按每月1.80/平方米计收;逾期办理的,视为其已计发住房增量补贴,房屋出租单位一律按每月2.86/平方米的标准计收房租。
  2、对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购房的,不论其承租人或配偶是否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租金标准一律暂按1.80/平方米执行。
  3、对已发放住房增量补贴,执行了每月2.86/平方米租金标准的职工,又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而停发住房增量补贴的, 由所在单位向市房委办提出停发住房增量补贴的书面报告及职工租住公房明细表,经批准后,房屋出租单位可从停发住房增量补贴的次月起,将其住房租金标准由2.86/平方米调至1.80/平方米。
  4、对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承租人和配偶且符合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仍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即:
  烈属、非在职优抚户、社会救济户,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别困难家庭,新增租金(按本意见规定计算的月房租额与99年租金标准计算的月房租额之差,下同)全额免交;
  老红军,新增租金全额免交;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新增租金分别减免或补助65%50%
  减免后每月应缴纳的房租额等于按现行租金标准减免后的月房租额与按本意见规定减免后应缴的房租额之和。对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的住房,一律不享受租金减免或补助政策。减、免、补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办理程序,仍按青房改发[1996]2号和青房改办发[199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对租住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配偶中均未计发住房增量补贴,且一方或双方下岗,家庭收入又未达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下岗职工须持下岗证房屋租金计算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统一报市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其汇总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核准后每月发放5元房租补贴。资金来源按三三制原则解决,其中财政负担资金从社会保障金中列支。为操作方便,发放房租补贴的手续每半年办理一次。
  二、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和折扣政策及计价办法
  (一)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自200051日起,市区二类区域砖混一等结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由现行1040/平方米调整为1123/平方米,比现行成本价增长8%(各类区域不同类别的公房出售成本价见附表)。
  (二)调整房屋折旧率(成新折扣率)。房屋年折旧率由现行的1.48%调整为2%
  (三)调整购房工龄折扣额。双职工购房工龄折扣额由现行每年3.86/平方米调整为8.05/平方米;单职工购房工龄折扣额由现行每年5.79/平方米调整为 12.07/平方米。
  (四)调整房改成本价最低限价及房改超标市场价。一至六类区域房改成本价最低限价分别由现行的252/平方米、235/平方米、227/平方米、218/平方米、210/平方米、201/平方米调整为272/平方米、254/平方米、245/平方米、236/平方米、227/平方米、217/平方米。一至六类区域房改超标市场价分别由现行的2180/平方米、1962/平方米、1744/平方米、1525/平方米、1307/平方米、1090/平方米调整为2354/平方米、2119/平方米、1884/平方米、1647/平方米、1412/平方米、1177/平方米。
  (五)调整公有住房出售计价办法。由现行的计价办法;
  成本价实际售价=[标准价×(1-1.48%×已竣工使用年限)-(购房工龄折扣额×购房工龄)-(负担价×5%)]×(1-调剂系数)×1.31×1.175×1.09×计价面积×(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调整为:
  成本价实际售价=[成本价×(1-2%×已竣工使用年限)-购房工龄折扣额×购房工龄]×(1-调剂系数计价面积
  ()公房出售调剂系数和非成套住房折扣系数的确定。公房出售成本价和折扣政策调整后,其楼层、朝向、使用方便程度增减系数及非成套住房折扣系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实施前有关问题的政策衔接。对200011日至本意见下发日之前,已按取消两项折扣优惠政策购买公房的,若其实际售价大于按本意见计算的实际售价,可按本意见重新办理购房手续,多缴的房价款予以退还。
  三、各市和崂山、城阳、黄岛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意见,

报青岛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本意见由青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00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