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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居工程办公室 关于出售安居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安居办发(1995)1

 

95-08-29

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我市已被国家列入首批安居工程建设的城市,批准总投资规模3亿元人民币,将分别在福州路小区、洛阳路东小区、升平路小区和沧囗路公园小区建设安居住宅30万平方米。现就安居住宅的出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对象:
  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我市暂定双职工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困难户。厂矿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先单位购买,再按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给职工本人。
  二、出售价格:
  安居工程住宅以建设成本加管理费作为出售价格。建设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费、物业管理基金、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因素构成。在成本测算时执行市政府青政发[1995]9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按工程费用的2.5%计取。各片住宅售价由各开发单位作出预算,经安居办审定批准一次定死。
  由于各小区配套设施情况不同,暖气、煤制气等费用单列计算,并按青岛市供热集资办法和青岛市煤制气集资办法,由购房人另行负担。
  三、购房程序:
  购房人持单位开具的中、低收入(双职工年收入3.6万元以下)证明信、住房困难户的证明和购房申请,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审批。持安居办批准的通知单(通知单另行制定)到承担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一式三份,除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外,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一份。
  购房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分散付款部分,购房人应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购买已竣工住房,应一次付清购房款。
  安居工程所建的经营性网点由开发公司负责出售或出租。价格可随行就市,但最低不能低于成本价。超出成本价的部分,60%留给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单位的价格风险金,40%上缴市安居工程办公室用于安居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补助金。
  四、产权规定:
  个人以实际成本价购买的住宅和网点,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可依法出售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产权转移。单位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再以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出售给职工的,产权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售后管理
  我市所建设的安居工程全部实行物业管理。产权人及使用人应按《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业主身份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