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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居工程办公室 关于对住房困难户进行调查申报的通知

 

青安居办发(19953

 

95-09-06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基层独立单位:
  《青岛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了准确掌握市区住房困难户数量,制定安居工程实施计划,决定在市区范围内进行住房困难户的调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居工程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户目前暂定为双职工收入低于3.6万元的无房户、不便户、拥挤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1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5.88.5平方米)的住户。
  住房困难户的分类及标准:
  1、无房户:指结婚后无房居住,夫妻分居两地(包括已登记结婚,因无房而未同居者),分别住在原来父母家中或单身宿舍的(父母家中可住、或父母家中可分隔居住的,不算无房户;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地、或户口在农村而分局的不算无房户),暂住非住宅房(指从外地迁入或其他原因无房居住,暂时住在办公室、仓库、招待所等非住宅房屋内的住户,水上户口、未在岸上定居的也包括在内),暂住临时简易房(指住在房檐口高度低于1.8米以下的、结构简陋、居住条件特别差的临时性的简易房内的住户)、暂住亲友房(指全家暂时借住亲友家中的住户,替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在外地亲友看管房屋的,不算无房户)的住户。
  2、不便户:指三代同室(一户三代,不同性别的同住一间房),父母与十二周岁以上子女同室(父母与十二周岁以上子女同住一间房),十二周岁以上兄妹同室(十二周岁以上兄妹同住一间房),两户同室(两对夫妻、或一对夫妻一个单身同住一间房)等四和情况的住户。
  3、拥挤户:指人均居住面积4.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5.7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4、人均居住面积4.1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5.88.5平方米)的住户。
  二、住房困难户的调查范围及统计口径
  凡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符合住房困难户认定标准的职工或居民住户,均属于安居工程住房困难户调查统计范围。
  1、户:以合法承租房屋手续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在同一处居住的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住户按一户合并人口计算:同一家庭成员同时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按一户合并面积计算。
  2、人口:以统计时户口在册且实际常住的家庭成员的人口数为准。属寄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另有住房的并入其父母住地计算;家在本市的现役军人、海员、地质勘探人员、劳教人员可按常住人口计算。
  3、月经济收入包括各种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三、住房困难户的调查申报程序:
  1、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住房困难户申报标准的,向本单位提出申报;个体经营者向注册经营所在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申报;无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不管在哪申报,每个家庭只申报一次即可。
  2、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职工或居民填写的申报表,在审查认证后进行汇总,以各区或市直单位填制《住房困难户统计表》,加盖上报单位和填报人图章,报青岛市安居工程办公室。
  3、《住房困难户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职工单位自存,一份由各区或市直单位存查。此表由市安居办统一印制,收取工本费,各区、市单位到浙江路13号购买。
  四、统计申报时间:
  九月十日至十月十日为个人申报和基层单位审查时间;十月十日至十月十五日为各区和各市直单位统计汇总时间。各区和各市直单位必须天十月二十日前将《住房困难户统计表》报市安居工程办公室。
  实施安居工程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只提供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禁止任何单位和各人以虚报、瞒报等手段骗购政府建造的安居住宅。因此要加强对实施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提高售房的透明度。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住房困难户申报表
     2、住房困难户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