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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建 委
关于加强安居工程试点集中审批管理的通知

 

鲁建房发(199788

 

97-03-21

各市地建委:
  为了加强安居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安居工程集中审批、管理程序,现对安居工程试点的申报审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安居工程试点的范围和条件。
  9596年试点基础上拟适当扩大安居工程试点范围。凡设市城市和县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安居工程试点:
  (一)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建立住房公积制度,公积金归集率达到60%以上。
  (二)制定了《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主管安居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安居工程优惠政策;建立了安居工程实施程序,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销售价格的确定等制度以及监督制约机制。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厂矿企业相对集中,旧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
  申报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试点的城市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安居工程试点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具备申报国家安居工程试点条件的城市,应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市、地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审查核实,按不超过当地住宅建设总量10-20%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上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和省建委,经综合平衡后,由省房改小组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凡具备申报省安居工程试点的市、县应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市、地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按不超过当地住宅建设总量10-20%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建委。由省建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三、安居工程申报城市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居工程申请报告及市、地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市、县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三)《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及安居工程优惠政策,政府对主管安居工程行政部门的批文;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调查及当年安置计划;
  (五)关于房改资金的说明及金融部门出具的能用于安居工程的房改资金证明;
  (六)建设部门和计划部门编制并经政府批准的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七)建设部门对安居工程建设规模的意见;
  (八)安居小区简图;
  (九)实施安居工程申报表。
   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要与当年的安置计划,公积金使用,及占住宅建设总量的比例相符合。
   申报国家安居工程试点的城市按国家要求办理。
  四、安居工程试点申报时间
  申报省安居工程试点的市、县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地审查;市地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建委审批。
  五、安居工程管理职能的划分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决定》,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财政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山东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省建委是安居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居工程的政策,及国家和省安居工程的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负责安居工程的日常工作。
  各市、地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抓好安居工程的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居工程实施情况。

附: 安居工程申报表

安 居 工 程 申 报 表
                                  

主管安居工程的
政府行政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安居小区名称

总建设规模

总投资

申报国家试点安居工程面积

申请省试点
安居工程面积

安居工程总投资

要求贷款

地方自筹

当地商品房平均价格

全县()年住宅建设总量
(含零星建设)

安居工程占住宅建设总量比例

全县()城市人口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数

当年安置
计划数

公积金
归库数

房改资金归集总数

能用于安居工程的房改资金数

预计安居房价格

市地主管部门意见

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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