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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房改发(1995年)9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929日会议研究了公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4年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的执行时限
  《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时限为自199471日至1995630日。根据公房出售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时限顺延到19951231日。购房人的购房时间,以产权单位受理个人购房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二、关于各类人员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购房面积按青岛市规定的标准控制,超过标准的面积执行市场价。
   购房标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省级干部不超过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厅级干部不超过120平方米,处级干部不超过90平方米,科级干部不超过75平方米;一般干部和职工不超过65平方米。
  企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购房标准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各类厂级干部的购房标准,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大型企业不超过120平方米,中型不超过9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超过75平方米。
  三、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以外的执行市场价,即:
  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702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532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1362元;四类区域每平方米1191元;五类区域每平方米1021元;六类区域每平方米851元。区域分类见市房改办印制的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区域分类图。计算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以外的实际售房价时只计算住房成新折扣(每年折扣为2%)不再计算其他房价折扣。
  四、公房出售收入的归售与使用。
  1、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售房单位留15%,(其中10%作为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基金,5%用于公房出售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其余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其中65%用于安居工程建设,15%用作直管公房维修基金,5%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支出)。
  2、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管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售房单位留15%,(其中10%作为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基金,5%用于公房出售过程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市统筹10%用于安居工程建设,其余部分全额纳入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存于房地产信贷部。
  3、全额拨款和差额拨事业单位自管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售房单位留15%,其中10%作为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基金,5%用于公房出售过程的各项费用支出)市统筹10%用于安居工作建设。全额拨款的按75%,差额拨款的按50%上缴市,做为城市住房基金,其余部分纳入售房单位住房基金。
  市统筹用于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由市安居工程办公室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拨付,专项用于市安居工程建设,市安居工程办公室根据企、事业单位上缴统筹的安居工程资金提供相应数量的安居工程住宅。市直管公房维修基金由市房管局安排使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于房地产信贷部,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5、市直管公有住房和企、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按市政府确定的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承办的范围分别储存。
  五、已实行超标加租的家庭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后原超标加租的处理。
  原租住一套住房实行超标加租的家庭,按购房标准价或成本价及其超标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后不再实行超标加租。
  原租住二套或二套以上合并计算后实行超标加租的家庭,按购房标准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其中一处,他处仍按原超标面积计算超标加租,如果他处也以市场价购买其超定标准的住房面积后,则不得实行超标加租。
  六、关于单位和个人购买市解困房与《暂行办法》的衔接。
  单位购买市解困房已获得产权但没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单位需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市解困办证明函以及所购房屋图纸等资料证件到市房管局办理所购房的产权后方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个人出售。
  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市解困房,出资额达到成本价的所购房屋享有完全产权,出资额达不到成本价的,按出资额计算获得部分产权比例,也可按成本价补足购房款后,(补足的购房款向市解困办缴纳)所购解困房以按成本价购房的规定享有完全产权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所购房屋图纸、产权登记申请以及原售房单位的函到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证。
  七、单位或个人以已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住宅按购房合同只获得使用权的房屋与《暂行办法》的衔接。
  单位所购的商品住宅只获得使用权,所有权已经由原售单位移交给市房管局的住房属市直管公有住房,住房人欲购房的向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申请购房单位,现仍未移交市房管部门的其所有权归原购房单位,由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向购房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然后由购房单位到市房管局办理确权登记后向个人出售。
  由个人出资以商品房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住宅按原购房合同只获得使用权的,不论现产权归属均给予完全产权,购房人可持原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原件、所购房屋图纸、产权登记申请以及原售房单位的证明函向市房管局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八、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已租赁的,其建设或购房资金由外商投资提供的、产权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企业参照青岛市公房出售办法根据章程自定具体的售房;建房或购房资金系中方自有资金或系属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供的,企业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个人出售。
  九、购房人及配偶购房工龄的计算。
  购房人及配偶属机关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