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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
,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制订本工作程序。
一、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程序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首先由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市直管公房需经市房管局审定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单位自管公房需经市房改办审批。
(一)自管房的产权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报告;
2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地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按规定填报的《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附表一)一式肆份,加盖公章。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规定进行初审并在《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相关栏目内签署“拟同意出售,报市房改办核定”,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后,在《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相关栏目内签“同意出售”字样,并加盖公章。区房产管理处和市房改办各留存一份,退产权单位一份,做为出售公有住房的批件,不再行批文;另一份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
(三)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首先持批件到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建筑面积勘丈和认定等手续,然后通过公告的形式向住户及时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出售房屋座落位置,区域类别、结构等级、建成年代、户型及建筑面积等有关资料。
(四)产权单位按照《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和本程序规定,向购房人出售。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向产权单位了解欲购住房的情况和有关政策,按规定到公证部门办理承租人和同住人同意其购房的公证书,并按要求填写《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二),
申请表一至二份,一份留存单位,一份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购房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的承租人和同一户籍的同住人表示同意其购房的公证书及填好的申请表交产权单位进行审查。已签“租赁合同”的,同时提交“租赁合同”。
(三)产权单位对购房人及申请表等审查无误后,对未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房屋,根据区房产管理部门勘丈、认定的建筑面积和《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表》(附表三)计算房屋售价。其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产权单位,一份用于办理房屋所有证等。对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房屋,需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再计算房屋售价。
(四)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由产权单位通知购房人于三十天内签订《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附件一)。逾期不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机会。
(五)购房人需用公积金支付或以住宅建设债券折抵购房款的,按“青岛市购买公有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住宅建设债券折抵程序”办理(另附)。
(六)办理产权。购买公有住房,因付款方式不同,办理产权方式分为三种:
1.未用政策性抵押贷款一次付清购房款的
(1)购房人持《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信贷部交纳购房款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房地产信贷部以给购房人开具“购房款和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2)购房人持“申请表”、“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表”、“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和维修基金专用票据”及有效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市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地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2.用政策性抵押贷款一次付清购房款的
(1)购房人持《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按照“青岛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贷款申请经房地产信贷部审查批准后,购房人与房地产信贷部签订“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
(3)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房地产信贷部给购这人开具“购房款和维修基金专用票据”并将贷款和购房人所存自筹资金(包括维修基金)按规定划转。
(4)房地产信贷部和购房人按规定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证、抵押权证,并交纳有关费用。市房管部门将“房屋所有权证”留存,“抵押证”退购房人,“抵押权证”给房地产信贷部。
(5)购房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按时归还房地产信贷部贷款本息,在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地产信贷部将“抵押权证”退购房人。购房人持抵押证,抵押权证到市房管部门换回“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有关费用。
3.分期付款的
(1)
购房人持<<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信贷部交纳不低于实际售价30%的首期应付款以及全额维修基金,房地产信贷部按照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分期付款和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2)
购房人按“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分期付款时间到房地产信贷部交纳房款。购房人付清全部房款后,房地产信贷部开具正式“购房款专用票据”。
(3)
购房人按规定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有关费用。
三、售房款的分理和使用
房地产信贷部将售房款按规定的比例划入维修基金和售房费用专户后,其余款额按照规定分别纳入各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出售市直管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市的“安居工程”
四、资料整理归档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停租等有关手续,并将“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等有关资料整理存档,永久保存。
五、统计汇总
各售房单位,按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情况统计表和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明细表的内容和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已售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处,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于同期的25日报市房改办。
附:
表一: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
表二: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表三: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表
表四: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情况统计表
表五: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明细表
表一~表五到区房管处认购
附件一:青岛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本合同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
附件二: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操作流程示意图
(表一)填写说明:
1.填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2.房屋座落:以出售房屋的座落区域,按幢填写路名门牌。
3.区域类别:按青岛市售房区域类别标准填写本幢房屋所在的区域类别。
4.房产证号: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本幢房屋的所有权证号填写。
5.土地证号: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证号填写。
6.建成年代: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代填写。
7.结构等级:以该幢房屋原设计结构等级确定。无原设计结构等级的按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后填写。
8.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填写。
9.套 数:指本幢楼内各类套型房的总数。
10.区房管处初审意见:经初审表中所列房屋,符合售房条件,区房管处在本栏中填写“拟同意出售,报市房改办核定”字样。经办人签章,区房管处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 11.审查意见:市房改办经审查无误后,在本栏中填写“同意出售”字样。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
以上“1-9”内容由售房单位填写。
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售房单位填报四份,市房改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批转区房管处三份。区房管处留存一份,退售房单位两份。售房单位留存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
(表二)填写说明:
1.购房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其中,付款方式有三种:①未用政策性抵押贷款一次付清购房款;②用政策性抵押贷款一次付清购房款;③分期付款(仅适用购买本单位自管房的职工)。这三种付款方式,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
2.申请人姓名:即购房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姓名。
3.职务或职称:职务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为准;职称以国家、省、市人事部门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不包括单位内评、内聘的专业技术职称。
4.购房工龄: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后填写。
5.年工资收入: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根据市统计口径(工资总额)计算的上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填写。
6.承租人及同住人的情况:以户口簿为准,由承租人及同住人中的职工填写,同时申请人及配偶持户口簿及申请书到各自所在单位,由各自所在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审核,并在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7.购房条件:由售房单位填写。其中购房标准按青岛市规定的购房标准控制,按申请人及配偶中享受的最高标准确定。购房工龄以申请人夫妻双方计算的,按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购房工龄合计填写;若申请人夫妻中只有一方是正式职工,则购房工龄以单职工购房工龄填写。
8.审查意见:由售房单位填写。经审查无误后,在本栏填写“同意”字样。
9、有关解释:
①
“购房工龄”的计算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年)起算至92年止,即在职和92年以后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以92年减去参加工作的年份加“1”计算;92年以前离退休职工购房工龄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年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限止;提前离退休的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②
本表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该住房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年满18周年的同住成年人。
③
若申请人为非承租人,须提交与承租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
④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盖章证明。
本申请书内所填写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无误。若申请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售房单位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表三)填写说明:
本表由售房单位填写。
1、购房人姓名:按售房单位确认的申请人姓名填写。
2、房屋座落:按出售房屋的座落区域、路名门牌填写。
3、成本价、标准价:按购买房屋的价格填写,以“√”表示。
4、建筑面积:根据区房管处勘丈的面积填写。
5、结构等级:以房屋原设计结构等级确定。无原设计结构等级的,按《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后确定。
6、已竣工使用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实际竣工年份加“1”计算。
7、使用方便程度、区域类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按其增减系数表确定。其中使用方便程度增减系数按代数和填写,朝向增减系数按面积加权平均数计算后填写。
8、现住房折扣率:95年12月31日前购买公有住房的,其现在房折扣率均为负担价的5%。
9、购房工龄:按规定计算。即在职和92年以后按国家规定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以92
年减去参加工作的年份加“1”计算;92年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职工的购房工龄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年起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限止;提前离退休的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以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的,每年工龄折扣额为3.86元/M2
;以单职工(购房人夫妻中只有一方是正式职工)工龄计算工龄折扣的,每年工龄折扣额为5.79元/M2
。
10、一次付款折扣率:94年确定为房屋售价的20%。
11、设备及装饰费用:按超过《青岛市各类结构房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而增加的设备及装饰费用计算。
12、购房标准:按青岛市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确定。
13、标准内房屋售价:按青岛市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以内的,不包括一次付款折扣的房屋售价填写。
14、超标房屋售价:以超标购房价格连乘(1-已竣工使用年限×2%)和超标面积计算后填写。其中一至六类区域超标购房的价格分别为1702元/M2
,1532元/M2
,1362元/M2
,
1191元/M2
,1021元/M2
,851元/M2
。
15、售价计算:应将代入房屋评定情况的计算公式(不包括20%折扣)填写其中。
16、实际售价:其中该“房屋售价”是指政策性抵押贷款一次付清购房款和分期付款的实际售价,即不包括一次付款折扣
的实际售价。
17、公积金帐号:按产权单位缴交公积金帐号填写。
18、审查意见:售房单位对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写“售房价格计算正确,同意”的字样。
19、其他
①
本表在用于办理产权证时,应同时附一份该住房租金计算表。
②
按标准购房的实际售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1-年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年工龄折扣额×购房工龄)-(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调剂系数之和)×该住房建筑面积+设备及装饰费用×(1-
一次付款折扣率)
其中:负担价等于标准价减去抵交价,即标准价减去251元/M2
。调剂系数是指使用方便程度、楼层、朝向增减系数。
③按成本价购房的实际售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按标准价计算出的实际售价×1.31
④本表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⑤房屋售价一律以元为单位;面积以平方米单位,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朝向增减系数的计算过程中保留三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⑥实际售价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一位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