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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青房改办发[1995]5

95-10-27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基层独立单位:
  现将《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不得出售。除此之外,还有下列情况的暂不能购房:《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不宜出售的;将住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住房改变用途的等等。
  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其同住人与承租人有否直系统的确定,主要以该户户籍为依据,若户籍不明确时应办理公证。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即产生自己的和自己产生的亲属或产生配偶的血亲和由自己产生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交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等。同住人是指在该住房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同住成年人。购房人申请购房时,若户内只有购房人自己或承租人、其配偶是购房人,同住人是配偶及子女的,可以不办理公证。其他购房人应办公证。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青岛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工作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单位持公有住房出售的批件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建筑面积勘丈和认定手续。
  四、购房人的家庭年收入(指购房人及配偶年收入之和)由售房单位审核。购房人或配偶为职工的,其年收入由所在单位在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相关栏内盖章证明;购房人或其配偶为非职工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若为个体户,由税务部门证明),凡家庭年收入超过3.6万元的,不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五、购房工龄及工龄计算:
  (一)购房工龄的年限按1992年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计算。
  (二)按购房人夫妻双方合计工龄计算购房工龄的,若夫妻双方合计购房工龄超过65年的,应按实际购房工龄计算。
  (三)购房人夫妻中只有一方是正式职工的,可按单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5.79/M2的折扣。单职工计算购房工龄折扣的方法,只限于购房人夫妻中有一个职工的情况。
  (四)已去世职工的配偶购房时,可以享受其购房工龄折扣。
  (五)购房人及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19951231日以前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现住房折扣,其现住房折扣按其标准价中负担价的5%计算。
  七、《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实际售价的20%。其一次付款是指购房人利用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储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债券或向亲友借款支付的购房款。申请分期付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
  八、购买成本价或标准价公有住房的,免缴房产税,一次性契税,并缓征土地使用税。
  九、公有住房出售实际售价计算公式中的已竣工使用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95年)减去房屋竣工年限加“1”计算。
  十、《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出售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的最低限价。其最低限价是指标准价计算公式中不包括非政策性一次付款的20%折扣的售房单价。
  十一、《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限一次。其每个家庭是购房人及其配偶;购房人及同住人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因丧偶、离婚、配偶在异地工作而户内留一个人的,以及35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的。只限一次指每个家庭可按《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购买一套或多套住房。但超过本市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要按超标价格计算售价。
  十二、《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其售房单位和购房人的产权比例为:售房单位占24%,购房人占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