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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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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房改发(1996年)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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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01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基层独立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会2月9日会议精神,现就公房出售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中层人员的购房标准。
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购房标准为:相当于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人员等购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人员的购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相当于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职称人员的购房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上述各类人员的职称以单位聘任的技术职务为准。同时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就高不就低。
企业中层人员的购房面积标准为:大型企业中层人员购房面积分为不超过90平方米和75平方米两档;中型企业的中层人员不超过75平方米;小型企业不设中层人员标准。
按照青房改发[1995]9号文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人员的购房面积标准适用于购买本单位的自管房。
二、关于已改变用途的住房是否出售的问题。
全部改变用途的住房,仍按青房改办发[1995]5号文的不予出售;部分改变用途且主要用途仍为居住的住房可以出售,但己改变用途的面积按售房办法规定的“超标市场价”计价,未改变用途的面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计价。
三、关于售房面积的计算问题。
按规定,售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由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组成。经研究确定,在计算售房面积时,建筑面积中的应分摊的共用面积可不计入售房计价面积。为方便操作,在计算时按计租面积乘以1.2的系数件作为售房计价面积。但房屋所权证中所填写的建筑面积仍按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应分摊的共用面积之和确定。
四、关于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保险问题。
为解除职工房后其住房发生灾险的后顾之忧,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的款额(约2-3元/m^2)统一给购房人办理住房保险。市人民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
五、关于售房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公房售房收入的规定,我市除市直管公有出售收入仍按青房改发(95)9号文执行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说出售收入全部留归产权单位,纳人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售房收入按市政府确定的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承办范围在银行建立售房资金专户,使用时需经市房改办审批。
六、关于旧城改造拆迁户的购房问题。
凡拆迁安置协议中规定在1996年1月31日回迁,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回迁的拆迁户,可以按现售房办法申请购房。由拆迁安置单位受理个人购申请登记,报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待回迁时,由各区房管部门按其住房的计算产权归属分送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按现售房办法出售给已登记购房的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