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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单位自管房售房款缴交程序
各售房单位:
为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款的缴交工作,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程序。
一、
公有住房出售个人交款单及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认购
凡经市房改审批同意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持有经市房改办审批的《青岛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到市房改办购取“公有住房出售个人交款单”(简称“交款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
交款单的种类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承办售房款归集的范围,纺织、橡胶系统的自管房售房款的归集由工商银行负责;纺织、橡胶两系统之外的其他单位售房款的归集由建设银行负责。因此,交款单分为:工商银行自管房交款单,建设银行自管房交款单两种。各售房单位应根据所属范围进行认购。
三、
交款单及专用票据的填写
1、单位自管房交款单的填写
单位自管房交款单除“房屋购买建筑面积”的内容改填“计价面积”,“交存城市住房基金”的内容不填写,其单位住房基金、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内容应按交款单的要求填写。
2、专用票据的填写
专用票据中“住房建筑面积”改为“计价面积”。“成本售价”包括“标准售价”,当购房人以成本价购房时,其内容填“851”;当购房人以标准价购房时,其内容填“647”。“实际售价”应填写扣除各项优惠后的售房单价。“金额”等于“实际售价”与“计价面积”的乘积。另外,当购房人所购住住房面积超标时,其超标单价应与标准内实际售价分别填写,其金额应为“合计金额”。
四、交款单的使用
各售房单位对购房人资格审核无误后,计算房价并签订“合同书”。同时按要求填写好交款单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章后叫给购房人。购房人持“交款单”到市“房改售房中心”(地址:瞿塘峡路26好)工、建两行设置的办事处交款。银行办事处对交款单审核无误后,收款并在各联加盖办事处公章及经办人员章。其中,①②联银行办事处留存;③④联由交款人转交售房单位留存、记帐;⑤联退购房人作为开具售房专用票据证明。
为方便购房人,有条件的售房单位可给购房人统一办理交款手续。
五、专用票据的使用
售房单位受到银行盖章后的交款单,应给购房人开具售房专用票据,并加盖公章及收款人章。其中,第一、三、四联售房单位留存、记帐;第二联退购房人作交款证明几及办理产权的证明。同时,给购房人办理出租手续。
购房人持购房申请表、审核表、价格计算表以及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交款单、专用票据等材料,到市房产监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六、分期付款其售房款的缴交方法
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的,先由售房带为分期收款,在购房人缴纳最后一笔款项时,由单位开具交款单,并按前述程序办理售房款的缴交手续。
七、以集资建房款抵缴售房款的办理方法
购房人以集资建房款抵缴购房款的,售房单位首先要按规定一次性足额建立个人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然后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其报告内容包括:由单位或单位职代会制定的职工集资方案或办法;售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单位向职工开具的建房集资收款凭证.合同书.交款单位及售房单位自制的个人集资款抵缴购房明细表一式三份。“明细表”的内容包括:购房款姓名.集资人姓名.购房款.集资款.应交购房款(即购房款与集资款之差额,当购房款小于集资款时,其应交购房款为零)。经审查同意后,市房改办在明细表(一式三份)上签“同意集资款抵缴购房款”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章。其中,一联市房改办留存;一联售房单位留存;一联由售房单位交银行并统一给购房人办理交款手续。银行对集资款抵缴购房款的售房单位应单独立帐。
八.售房款的支取使用
市工商.建设银行应根据青房改发[1996]1号文的规定,为售房单位建立售房资金专户,售房单位使用时,须持售房款使用早请及办理住房保险的购房人明细表及所需费用(办理住房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时间市房改办另行通知)或购.建房证明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的,银行须根据市房改办审批同意的额度给售房单位办理售房款的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