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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政改发(1996)2号
96-04-0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根据《青岛市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青岛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适用范围:凡座落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市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均按照1994年度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调整租金标准。市属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租金标准。驻青部队及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另有规定的单位或部门,各自按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租金标准:凡属调整租金范围内的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和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准租金为0.95元。
(三)租金计算:199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青岛市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不变。调整租金时,住房区域划分改按《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公有住房出租单位的按下列步骤计算各住户的月租金额:
1.
统一基准。按《青岛市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住房区域划分四类,以二类和三类区域为基准,一类区域按基准的105%计算租金,四类区域按基准的95%。凡居住在一类或四类区域的租金先统一基准;住原一类区域的按现行租金额除以1.05;住原四类区域的按现行租金额除以0.95。
2.
调整租金标准。在统一基准的基础上乘以1.8为新的基准租金。
3.
区域增减计算月租金额。在新的租金基础上,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住房区域划分确定房屋所在区域并按以下增减系数计算月租金额:一类区1.05;二类区1.00;三类区1.00;四类区0.95;五类区0.90;六类区0.80。
(四)超标加租:凡在1996年3月31日以前发生超标的各类人员仍按《青岛市租住公房面积超过标准实行加租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超过加租起点20%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超标租金0.95元,超过加租起点20%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超标租金1.90元。1996年4月1日以后发生超标的各类人员,超过标准部分实行成本租金,每平方米加收超标租金6.50元。
(五)房租的代扣与统缴:房租的代扣和统缴仍按《青岛市公有住房租金代扣统缴暂行规定》执行。
(六)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由房屋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的维修与管理。住房维修按《青岛市公有住房维修暂行办法》执行。
(七)住房补贴:凡在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地驻青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1995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的1.5%发给住房补贴,一次核定理入工资,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给。自住私房或租住私房的职工也按统一标准核发住房补贴。职工按本通知核发住房补贴后,原住房补贴同时取消。
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住房补贴由企业自行决定。
职工按《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购买自住住房后,住房补贴仍然按本通知发给。
(八)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按原开支项目列支,不足部分,企业单位经财税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九)减、免、补:按本通知提租后,职工家庭在住房标准范围内增加的房租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增租”部分实行减、免或补助。属市财政拨款的全额预算单位的职工,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给予减免,属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1.
对烈属、非在职优抚户及社会救济户,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增租”部分由住房出租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2.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本人申请,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定,“增租”部分给予全额减免或补助。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本人申请,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增租”给予65%的减免或补助。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本人申请,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增租”部分给予50%的减免或补助。
5、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由本人申请,原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增租”部分由住房出租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6、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有多处住房的,按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计算“增租”额并核定减免补助。其他住房不给减免补助。夫妻双方均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按其中一人的条件核定减免补助。
7、外地安置到本市的离休干部,需要办理补助的,由本人申请,安置单位签署意见,市房改办出具证明,向发薪单位申请补助。
8、持有市内四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保障优惠证”的特困户,“增租”部分由住房出租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因超过住房面积标准而加收的超标房租,一律不得给予减免或补助。
(十)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199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青岛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发放补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一)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中的“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和沧口五区范围内工作,……”调整为“凡在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四区范围工作……”。
(二)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工资基数”调整为“1996年以199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均按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
(三)《暂行》第四条“缴存比例”的内容调整补充为“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为2.5%,以后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时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企业单位经职代会讨论并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提高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企业为职工储存的比例也相应提高,职均年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由单位职代会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市房改办审批后可暂缓缴存。”
(四)《暂行办法》第五条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转正定级之月起缴存公积金。”调整补充为“1996年参加工作的职工,自转正定级之月起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的缴存额也按转正定级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算。”
(五)《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储存的公积金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用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调整为“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储存的公积金当年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利息结转计人本金,并在第二年开始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