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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说明
青房改办发(1996)7号
96-05-2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青房改发(1996)2号文《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现就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租金计算
(一)1996年3月31日以前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每户月租金额按《通知》规定计算。
(二)1996年4月1日后承租新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月租金额按下列步骤计算:
1.
月租金额
按《青岛市公有住宅计租暂行办法》和附件《计算租金的方法和说明》的要求,计算月租金额,但其中的区域增减系统按下列百分数代入:
一类区域:105%,二类区域:100%
三类区域:100%,四类区域:95%
五类区域:90%,
六类区域:80%
(区域分类按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区域分类图执行)
2.
折扣额=月租金额×95%
3
.现月租金额=折扣额×1.8
二、超标加租
1.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原住超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后超各类人员要认真核定超标面积和计算超标租金,并按要求重新填写《青岛市租住公房超标租表》(表6) 2.及时将本单位“超标人员”的超标租金额书面通知本单位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按月从超标人员工资中扣除,年终汇总,转入单位住房房基金。
三、住房补贴
1.工资总额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附件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执行。
2.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该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12个月×1.5%
3.按本办法计算住房补贴额低于原住房补贴的仍按原住房补贴发给。
4.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转正定级之月的工资总额计发住房补贴。
四、减、免、补政策
1.“增租”系指按《通知》规定计算的月房金额与原月房租金额之差。
2.凡符合条件申请减、免、补的各类人员(包括按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要相应的填写《青岛市提租增租减免、补助审批表》(表1-5),经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查章后,由房屋出租单位或工作单位办理增租减免或补助。
3.符合减、各、补条件的各类人员租住多处住房面积未超过加租起点的,核定减免补助时,房租可以合并计算,但已由子女或亲属承租的房屋租金不能合并计算。
4.非房屋承租人但符八减、免条件的离体干部,以本人户口所在的房屋核定增租的减免或补助。
5.已故符合减免补助条件的离体干部,其配偶仍享受相应的增租减免补助政策,但其子女不能享受。
五、住房公积金
1.职均年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确有困难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据实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章,报市房改办审核同意章后,送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为1996年4月-1996年12月。1997年的缓缴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审定。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文额:=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2.5%
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以元为单位,见角四舍五入。
3.职工单位同时按以上数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所附各样表,市房改办不再统一印制,由各需用单位按样表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