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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保险办法
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青房改发[1996]1号文件《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精神,特制订青岛市公房出售后的保险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应范围
凡经市房主管部门批准按市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市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均执行本办法。
二、保险期限
本办法的保险期限为五年,自双方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五
年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三、保险费的计算
住房保险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按每平方米计价面积人民币贰元整计收。
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房屋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造成房屋主要建筑结构倒塌或损坏;
3、洪水、破坏性地震、雪灾、龙卷风、冰雹、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冰凌、泥石流;
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外来建筑物、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由于发生上述(一)各项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房屋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房屋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本身缺陷,使用维修不善、受潮、自然磨损所致的损失以及正常的
房屋维修费用;
5、被保险人自己增修的装修设施和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五、赔偿计算
(一)全部损失:按当年度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值计赔。
(二)部分损失:分为两种情况
1、按损失房屋建筑面积*当年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值*损失程度(%)计赔;
2、按损失房屋恢复原状而所需实际修理费用计赔。
以上部分损失赔款最高不超过当年政府公布的重置价值。
六、保险的办理
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文件规定,保险费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支付。据此公房出售的保险统一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
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保险业务由市平安保险公司承办,其保险费在个人购房缴款单中扣缴。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的保险业务由市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其保险费的交缴,待单位公房出售结束后,统一到市房改办集中办理。办理保险时,须提交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统计表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明细表(青房改办发[1995]
7号文中的表四、表五)及转帐支票,保险费从单位公房出售专户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