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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报批1996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标准价的通知
鲁房改发(1996)
6 号
(1996年5月13日)
各市地、省直房改领导小组,齐鲁石化、济钢、莱钢、胜利油田、济南铁路
局、省煤炭管理局房改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 号)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
81 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报批1996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标准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价”的测定。要按照鲁房改发[1995]
24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测定。其中成本价的测定,要充分利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价中的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收入的倍数要在原来3倍的基础上再提高0.1倍。计算抵交价公式中的各种参数不变。1996年的现住房折扣在原5%的基础上减少1%。
(二)报批的范围和审批权限。17个市地和县级市的“两价”报省审批,其中聊城、菏泽、滨州三地区,地直和所在市实行相同的“
两价”。各县的“
两价”由所在市地审批,报省备案。
(三)时间要求。市地的“两价”要在6
月15日前报省,县级市及县的“两价”要在6月30日前报所在市地。
凡成本价与标准价比较接近的市(县),1996年度都要以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
确定“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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