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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报批1996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标准价的通知
  
鲁房改发(1996 6
1996513日)

各市地、省直房改领导小组,齐鲁石化、济钢、莱钢、胜利油田、济南铁路 局、省煤炭管理局房改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 号)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 81 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报批1996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标准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价的测定。要按照鲁房改发[1995] 24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测定。其中成本价的测定,要充分利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价中的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收入的倍数要在原来3倍的基础上再提高0.1倍。计算抵交价公式中的各种参数不变。1996年的现住房折扣在原5%的基础上减少1%
  (二)报批的范围和审批权限。17个市地和县级市的两价报省审批,其中聊城、菏泽、滨州三地区,地直和所在市实行相同的两价。各县的两价由所在市地审批,报省备案。
  (三)时间要求。市地的两价要在6 15日前报省,县级市及县的两价要在630日前报所在市地。
  凡成本价与标准价比较接近的市(县),1996年度都要以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
  确定两价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工作中的 问题和各种反映,请及时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