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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的通知
青房改办(1996)12号
96-07-25
市区各售房单位:
根据青房改发[1996]
1号文精神,现将办理售房收入支取使用的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各单位需使用售房收入时,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单位售房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用于建房的,还须提交建设投资计划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购房的,须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经审查同意后,市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经办人章。其中,一份市房改办留存;一份售房单位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交银行房贷部。银行房贷部按市房改办签批的额度为其办理手售房收入支取手续
。
各单位在售房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不超过售房收入5%)和住房保险
费用(按计价面积乘以2元/M2
计算)可直接到银行房贷部办理支取手续。
注:售房收入等于合计售房款乘以102%;
单位住房基金等于合计售房款乘以90%;
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等于合计售房款乘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