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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请示
青房改发(1996)4号
96-11-07
山东省房改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有关规定,公房出售的标准价要根据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按国家统一的计算办法计算,一年一定。若测算的标准价达到或超过成本价其售房价不再执行标准价。青岛市96年出售有住房的标准价以95年职均收入6164元为计算基数,标准价为1100元/M2,其中:负担价为682元/M2,抵交价为418元/M2。
成本价的测定仍以建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成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经测算96年我市的成本价为999.77元/M2,其中:①征地费120元/M2,②前期工程费40.55元/M2,③建字工程费510元/M2,④基础设施建设费202.99元/M2,⑤管理费21.84元/M2,⑥贷款利息51.57元/M2,⑦税金52.82元/M2
。
从上述测算结果看,96年我市的标准价已超过成本价,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96年我市公房出售不再公布和执行标准价,直接以成本价向居民出售。市区不同区域的各类住房出售的成本价风附表一。
关于新售房价格执行时间我们意见是,从1996年12月1日开始,至97年新售房价格确定为止,使公房出售进入正常化。
市属五个县级市现已按成本价售成本价售房,96年各成本价格见附表二。
当否,请审批。
表一 青岛市区1996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表
单位: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