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
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一九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出售及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青房改办发(1997)5号
97-03-11
各自管房单位:
根据青房改[1996]5号文的规定和九五年度公房出售的实际情况,现就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出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九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的出售
1.自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更换“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个人购买公有住房交款单”,各单位可根据需到市房改办认购。
2.凡在九五年度经市房改办批准出售自管房的单位,若九六年度继续向职工出售,均需到市房改办重新办理登记后方可出售。向房改办提出的售房申请中需注明九五年度已售房的面积,户数,售房款额。
各产权单位在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同时将构房申请人的情况安“青岛市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明细标”(标五)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其“表五”的内容或数量如有变化,应重新填写并及时报市房改办.
3.九六年度计算实际售房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职职工和九二年以后离退休职工的构房工龄仍计算到九二年止;
②房屋折旧年限应计算到九七年;
③按95年度售房的价格和政策计算出的成本价乘以1.175,即为96年度的实际售价。再按一、二、三、四季度缴款分别乘以0.97、
0.98、0.99、1.00计算出应缴购房款数额。
4.
九六年度单位自管房出售,在办理交款手续前需向市房改办提供“个人购房交款单”并附所售房的有关资料,如:“
个人购房申请表”、“计租表”、“计价表”及“买卖合同”,经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后,银行部门方可受理单位出售自管房的交款手续。未经市房改办审核确认的,银行部门不予收款。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根据《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中“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限一次”的规定。已购买公房的职工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其工作单位给予调整住房时,如新调整的住房已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出售,其调房职工必须按调房时公房出售价格购买新调整的住房。原购买的住房和新调整的住房的房价款由调房单位按调房时的公房出售政策中相应的价格计算后两相找差。新调整的住房产权归调房职工,原购房屋的产权归调房单位。如新调整的住房暂不具备出售条件,调房单位仍按上述办法计价收款,待新调整的住房经审批可以出售时再办理有关手续。
若所新调整的住房的产权不属于调房单位,调房单位应按调房时的公房出售价格及政策收回调房人原购住房,其产权归调房单位。调房人到新调整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签定购房合同。原购房与所购
新房的价差交调房单位 ,交款手续由调房单位负责办理。
在公房出售中凡涉及职工购房后又调房的情况,调房单位均需将原购房人的购房资料和按要求填写的“购房后调房再购房审批表”(表样附后,由需用单位自制)报市房改办审核确认,并作为确定调房人购房的资格、时间及产权转移的依据。
2、九五年度公房出售中计价错误的改正办法
凡在九五年度公房出售中,售房单位计价有错误的,必须按照九五年度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重新计算房价,修改买卖合同中的实际售房价格、填写计价正确的“交款单”,并将上述资料及原购房有关资料报市房改办,经审核确认后,持计价正确的“交款单”到售房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补退款手续。
3、因“两证”不全而影响购房申请人不能购房的办理意见
自管房单位因其房屋“两证”不全等原因未批准售房,而导致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且在市房改办备案的居民不能购房的,无论该房屋“两证”何时具备,其购房申请人仍可享受购房申请登记时的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但购房人缴交购房款时,需补交购房申请登记时公房出售年度末至购房日期间的购房款的利息。其时间不足一年的,利率按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超过一年的,按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利率计算。买卖合同和“交款单”中的实际购房款按购房时公房出售的售房价格及政策计算出的购房款填写,其实际购房款与购房人申请购房登记时计算的购房款及利息之和的差额由售房单位承担,并足额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