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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6]
34号、35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6]153号
96-11-19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已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投资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房改资金管理的主要政策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市地县和省机关成立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房委会是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机构,实行委员制,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改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房改实施工作;申报、公布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制定住房
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代表政府解决无能力购买住宅居民的住房问题。参与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房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县和省直机关相应撤销房改领导小组,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称不变。
三、省直机关和市地县建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同级房委会直接领导,实行独立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房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省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省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房改资金的政策法规制定、审批使用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由省房改办统一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四、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和职工的根本利益,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坚决执行经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服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要经房委会(单列房改的企业报省房改办,下同)批准,按规定的使用次序,定向用于住房建设。
五、省直机关和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季向省房改办和地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同时要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市地报送的统计报表均含所辖县、市、区的数据。
六、各级住房以积金管理中心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制度,为职工查询提供优质服务。
七、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国有资产,要按要求纳入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八、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持当地房委会准予出售的批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单位分户”,其利息也纳入专户。不得挪做他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九、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提前编制使用计划,报房委会审批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受托银行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十、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十一、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监督职能。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