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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房改发(19979

97-06-1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传统观念市委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及有关政策通知你们,望设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199771日起的缴存基数按9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以后每年的71日均按上年度职均月工资收入调整一次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1. 199771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村办企业,有城市户口的新增合同制工人)及其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均由现行的2.5%调整为5%
  2.199771日起,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比例不低于8%。根据《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积金,从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中列支。
  三、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其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30日按上年71日银行挂牌利息结息。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利息结转后计入本金,第二年开始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
  四、有关政策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因难特因企业,可持有关部门的确认手续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作为应付款挂帐,待企业解因后再行补缴,企业破产时此地作为和工资相当的清算资金。
  2.非特困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和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职工,单位按规定的比例足额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参照特因企业中职工的政策,经市房改办批准予以免缴。
  3.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该幅度内缴存额经财税部门核定后可进人成本,职工个人亦按同比例缴存。
  五、五市和崂山、城阳、黄岛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