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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
房改公房出售中单位自建住宅和购买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认证手续的通知
青房政发[1997]128号
97-08-13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方便各自管房单位进行公房出售的审批工作,现在青房政发(1996)22号、95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房改公房出售中单位自建住宅和购买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权认证(以下简称房产权属认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将在市房改售房中心(瞿塘峡路28号青岛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现场办公室受理房产权属认证工作。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可持本通知所规定的要件申请房产权属认证(已有房产证尚无土地证的可先持房产证办理公房出售审批,土地证随后按规定申办)。
二、申请房产权属认证的必备条件是:
1、房屋建筑合法。
2、申请人与所申请房产权属认证的房屋权利主体资格相一致。
3、申请房产权属认证的房屋无权益纠纷。
三、自管房单位申请房产权属认证时应提供的要件:
(一)、单位自建住户房屋:
1、房产权属认证申请书(如法人名称变更,应持批准变更的文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2、施工执照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已遗失或历史性缺件应向规划部门申办追认手续);
3、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如已遗失或历史性缺件应向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申办房屋质量现状鉴定手续);
4、平面图、配置图(如已遗失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补绘);
(二)单位所购商品住宅房屋:
1、房产权属认证申请书(如法人名称变更,应持批准变更的文件,并提供复印任件备案);
2、商品房购房协议(合同如已遗失,可由原房屋出售单位出具证明);
3、交款凭证(购房发票);
4、房屋出售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5、平面图、配置图(如己遗失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补绘)。
(三)、单位以“联建”、“代建”、“投资建房”等形式合作建房所得房产权属认证除需提供(一)项所规定要件之外,还需提供联建协议、代建协议或投资协议(合同)及投资证明和房产分配明细证明。
四、符合房产权属认证条件的房产,由市房管局给申请单位出具房产权属认定证明,申请单位可持该证明按规定程序申办单位自管公房出售审批手续并随后按规定申办土地证手续。一九九六年度房改结束后,该证明同时失效,届时己办理房产权属认证但尚未出售的自管房,应按房屋所有权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