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医疗待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今年7月1日起首先在市内四区已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中实施。为确保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个人帐户IC卡系统建成前的正常就医和合理的医疗需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费征缴: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按原渠道筹集,暂按半年经费征缴。各单位务于6月20日前将离休人员(人均3250元)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均2000元)的医疗经费一次性缴到所在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凡不按规定缴费的,上述人员的医疗费仍由原单位实报实销。 市属特困、破产企事业单位,需认真填报"青岛市特困、破产企事业单位情况审核表",并于6月20日前将特困、破产的有关证明和"审核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财政、经委、编委、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核定人数后,由市财政将这些单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统一划入专项基金专用帐户。 二、医疗费管理:个人帐户IC卡系统建成之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按规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取得住院定点资格的医院中任选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一律在定点医院记帐。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医疗费扣留5%的风险金后,按规定分季拨付给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时,须凭原《医疗保险手册》和离休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证就诊。同时,必须执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㈠在市内转诊时,需经定点医院同意,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审批表"的内容办理有关手续,转诊费用由原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㈡向市外转诊时,需经定点医院同意,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的内容办理有关手续,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垫付,返回后由原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㈢因公外出或赴外探亲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返回后凭接诊医院的急诊病历、双处方和医疗费收据(盖急诊章有效)等急诊证明,由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㈣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须就近选择一所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将定点医院名称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季月末16-25日由单位持定点医院的病历、双处方和医疗费单据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各单位须将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自选定点医院的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并认真填报"青岛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于6月15日至20日携带单位介绍信、"青岛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情况登记表"和上述人员的"医疗保险手册"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定点医院手续。 六、2000年7月1日前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按原办法解决,7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7月1日前已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新办法实施后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人员,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重新到自选的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或转院手续。 七、各定点医院应切实重视并加强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门窗口和专门诊室,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各医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过渡时期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统计和微机录入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将"青岛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医疗费开支情况月报表"和"青岛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开支情况月报表"以及数据软盘报送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