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卫 生 局 二○○○年六月九日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接收住院,不得借故推诿病人。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所限不能为病人作相应检查的,首诊医院可安排病人到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检查,并代为病人垫付检查费用。因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对应当接收住院的病人而拒绝接收或需要办理转院诊治的病人而不按规定办理转院的医院,一经查出,除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考核暂行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条 市内转诊实行逐级转诊会诊制度。经会诊确认需转院者,由主治医师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审批表》(一式三份),科主任签署意见,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入医院只限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医院。 第四条 市内转诊医疗费结算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转院诊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以首诊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的起付线高于转出医院的应补缴差额。 第五条 需异地转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六条 需异地转诊治疗的病人,应当由就诊的三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一式三份),附市级专家会诊意见,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异地公立医院。 第七条 向异地转诊的原则是:接诊医院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必须高于本市水平。 第八条 凡向异地转诊的患者,其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比在本市就诊提高5%。 第九条 向异地转诊的医疗费先由病人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异地转诊审批表第一联、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和医嘱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实行总额预付的医疗单位,患者持上述材料与转出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条 征得病人同意后可进行远程网络会诊,会诊费由个人自负。 第十一条 未经就诊医院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而自行转院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它区、市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一、《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 二、《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审批表》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
审
批
表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保险机构、转出医院各一份存查,病人保存一份。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诊审批表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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