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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落实《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房委发[1999]7号
99-06-30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基层独立单位:
为保证《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加快房改步伐,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当前工作重点
(一)关于加快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落实及报批工作
市内四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外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在8月10日之前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根据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按青房委发[1998]1号文件要求报送住房补贴申请。
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准备按《方案》实施货币化分配的,应在8月10日前落实住房补贴并以正式文件报房委办备案。凡准备自行制定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定,于6月30日前将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报市房委会审批。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济、经营困难,暂不能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审定,于8月10日前将暂缓实施的书面报告报市房委会审核批准。
无论单位是否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都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样表附后)。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透明度,各单位对发放补贴人员的住房及补贴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1、凡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并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或购买并预付房价款的住房,其房屋产权单位欲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售房,须在8月10日之前将有关资料报市房委办备案。
2、自管房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
①对没执行《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以各种理由不向住户售房的,须于8月10日前启动售房工作。
②对已经售出的住房,一直未给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于8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房管部门。
③对“两证不全”而影响售房的,须于8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或按青房委发[1998]1号文的规定直接到市房委办办理售房审批手续。
对按上述程序出售仍有困难的住房,由主张房屋产权的单位向市房委办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待售房屋的基本情况(座落位置、建成年代、房屋来源、质量自认状况、建筑面积、户数等)及主张产权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包括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原因),市房委办将根据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实事求是地解决好这部分公有住房出售难的问题。
(三)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工作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工作应抓紧进行,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的提租工作都要在8月10日前全部完成。超标加租及实行减免补政策的也应一并办理完毕。调租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规定时限。
(四)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调整工作一律在8月10日前完成。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于7月30日之前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五)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及租住廉租住房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单位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不得突破《方案》的规定。1999年单位无力解决房源需向市房委办、市房管部门申请廉租住房的,须于8月31日前按青房委发[1998]1号文件规定完成相关的申报工作。
二、几项具体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落实和上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或有关报告。对不按时限上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或有关报告的单位,市房委办暂缓受理其各类房改申请的审批,计划、建设、土地、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单位购、建及租赁住房等有关手续。
2、对自管房单位不执行《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拒绝向非本单位职工的居民出售住房的,市房委办对其上报的售房申请不予审批,经协调仍不改正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规定。
3、已在规定时限内开、竣工或预付房价款的住房,预执行现行公有住房政策的,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手续,超过时限的一律依《方案》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及价格向职工出售。
4、提租标准、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调整工作无故超出本通知规定时限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反房改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5、申请廉租住房的单位,申请手续超过本通知规定时限的,本年度将不再受理。
6、加速实现房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单位须使用由市房委办监制的公房出售计价统一软件系统实行微机计价,暂不能实行微机管理的可由市房委办指定单位协助计价。从1999年8月1日起全市取消手工运算计价形式。
全面贯彻落实《方案》是当前我们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真抓实干,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重点做好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建立工作,对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状况要认真调查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改政策的严肃性,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操作的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房改氛围。各级、各单位从现在开始就应加快工作步伐,今年下半年市房委会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推动《方案》健康、有序地实施。
青岛市职工个人住房登记表
说明:
1、使用面积:按“计租表”上的合计面积(不含阳台)填写。
2、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除以0.75计算或以房产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3、承租人或购房人与分房人不一致时,须在备注栏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