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提取比例和钢混结构

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通知

青房委发[1999]6

99-06-30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及基层独立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中的问题,决定对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提取比例和钢混结构公有住房实际售价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
  自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后从单位售房款中提取的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比例由原规定的10%调整为20%,购房人另付购房款的2%作为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规定不变。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也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追补。即售房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在提取售房款的10%,划转到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账户中,计入购房人名下。具体操作由售房单位统一计算后,按“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审批程序”办理。
  按照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性质和使用规定,该基金按银行最长初期存储计息,逾期自然滚存。
  二、关于调整钢混结构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
  为解决钢混结构住房(高层住宅)的实际售价过高的问题,引导、鼓励高层住宅的居民购买住房,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钢混结构住房的实际售价下调25%。为操作方便,计价时钢混结构住房按当年规定的售房价格及政策计算后再乘以0.75即为实际售价。
  本通知下发前已购买钢混结构公有住房的,按购房人以缴纳购房款的25%的款额(不计利息),由原售房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或自有资金中退还购房人。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以实际售价为计算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比例提取,多退少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退还多缴纳购房款的手续,按“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售房单位应与购房人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代购房人办理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