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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试点工作方案

青房委办发 [1999]2

99-07-22

 

《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19981231日实施后,公有住房出售、提租、住房公积金等工作基本得到了贯彻落实,但是,由于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涉及的资金量大,操作复杂等原因,至今未能落实。为此,市房委办决定选择部分单位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一、试点的目的
  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对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目的、意义和内容的认识,检验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工作程序的可操作性,通过实际操作找出其中难点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为下一步全面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奠定基础。
  二、试点单位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试点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总工会、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土地规划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企业单位:青岛生建机械厂。
  (二)试点的主要工作内容
  1、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按市房委办的统一规范要求建档);
  2、办理计发职工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3、理顺财政拨款单位与财政部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4、建立单位、个人住房补贴与公积金开户行的帐户关系;
  5、协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三、试点工作的时间、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自81日起至930日止,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培训(81日至85日)
  1、全面部署。召开试点单位负责人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在81日前完成。
  2、建立健全房改机构。各单位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人事、财务、行政、房管等部门参加的房改领导班子及其办事机构(报市房委办备案),从组织上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此项工作在84日前完成。
  3、搞好培训工作。85日市房委办用1天时间对从事试点工作的专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之后,由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等房改有关文件,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政策,为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个人申报住房情况,单位计算住房补贴(86日至98日)
  1、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及计算住房补贴。时间86日至94日,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填报个人住房情况登记表并进行检查、审核和据此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同时受理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的申请并计算其住房补贴。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向单位申领职工个人基本住房补贴申请表职工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对其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计算基本住房补贴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并将其名单及补贴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日内无异议的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填写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时间95日至9
8日。各单位根据核查合格的职工个人基本住房补贴申请表职工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填写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明细表,其中,备注栏填写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补贴额。另外,填表时,在职职工要与19981230日前已离退休职工分别填写,且补贴额要分别累计(19981230日)以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只作调查测算,具体实施办法待研究后确定)。
第三阶段,制定方案,办理审批手续(99日至915日)。
  1、全额拨款单位提交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在职职工人数及离退休职工人数,无房及缺房情况,基本住房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以及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以前工龄可提前支取的基本住房补贴总额)。填写单位基本住房补贴申报表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报市房委办,经批准后,再报财政部门核拨住房补贴资金。
  2、试点企业或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照《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填写单位基本住房补贴申报表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市房委办,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补贴资金需列入成本的,还需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阶段,建帐和总结工作(时间916日至930日)
  1、与银行建立账户关系(时间916日至925日)。经批准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的单位持批准文件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2、试点工作总结阶段(时间926日至930日)。各单位工作结束后,要根据本单位试点的实际情况写出工作总结,报房委办,由房委办组织验收。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房委办、财政局、监察局、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试点协调指导办公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每项工作都要按市统一时间和要求进行,各种表格由市房委办统一印制。操作中若发现与政策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试点协调指导办公室对各单位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