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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
三十五周岁以下未婚者不允许购房限制的通知
青房委办发[1999]5号
99-11-11
市直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实施,要求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市公房出售政策中作了“三十五周岁以下未婚者不允许购房”的限制,致使这部分居民不能购房。为加速公房出售的步伐,早日实现住房商品化的总体目标,现取消这一购房限制。取消限制后,为避免政策上的疏漏或导致新的住房分配不公,对未婚居民购房后结婚的,如夫妻双方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时,应按我市住房“超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