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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中有关折扣政策的通知
青房委发[1999]9号
99-12-17
市直各单位、市直基层独立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购买公有住房现住房折扣率2000年前全部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依照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的规定,经测算我市一次性付款折扣应为零,因此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中有关售房折扣政策。其调整内容是:1、取消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20%(标准内购房)或3.3%(超标购房)的折扣率。2、取消购买公有住房现住房5%折扣率。
为充分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尽早购房,享受到1998年度(即1999年,下同)各项优惠政策的愿望,并确保公房出售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决定对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实行预约登记的办法,即:凡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购房登记,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经审查符合规定,办完购房手续并缴交购房款的仍可享受1998年度(1999年)的公房出售政策。
直管公房实行“领证延期缴款”的办法,凡在1999年12月31日前拟购房的居民,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进行购房申请登记,领取“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登记凭证”,持此凭证于2000年2月29日前经审查符合规定,办完购房手续并缴交购房款的可享受1998年度(1999年)的公房出售政策。
单位自管房的出售可比照直管公房的办法办理。
附:青岛市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登记凭证式样
凭证式样: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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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房申请登记 NO. |
青岛市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登记 NO. |
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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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
此凭证只限于居民享受1998年度(即1999年)购买直管公有住房价格的凭据,不做其它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