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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增加职工住房消费工资含量,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住房增量补贴的指导思想
以推进住房商品化为目标,在按照《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础上,通过为职工计发增量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达到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刺激住房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目的。
二、补贴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级及市内四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补贴对象
凡在补贴范围内的单位中工作且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均可按本意见享受住房增量补贴。
四、补贴额度
住房增量补贴资金的发放额度由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实际住房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逐年核定公布。1999年我市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发放额度以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0%确定。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增量补贴月发放额分别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拨付的养老金)的20%计算。
五、补贴的计发时间与形式
住房增量补贴自1999年7月1日起计发。计发形式: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字[1999]56号文件精神,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实行按月随工资计发;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经济、经营状况及支付能力,参照本实施意见确定其计发形式,报市房委办批准后执行。
六、补贴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增量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鲁政发[1997]108号和鲁政办[1998]11号等文件规定逐月拨付。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增量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现有住房资金、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它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其中除青劳[1998]172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离退休干部外,建国前老工人所需资金也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各县级市(区)及有关单位住房增量补贴政策的执行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市(区)职工实行住房增量补贴的具体意见,报青岛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央、省、驻青单位,三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