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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房改字[1994]4

94-08-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城镇职工和居民学习《决定》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政策;利用新闻媒介做好房改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城镇居民和干部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加强房改理论、政策和方法的培训,有计划地做好逐级培训工作。
  二、按照《决定》的规定,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过去方案中凡不符合《决定》规定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决定》规定的房改统一政策,一律不得突破。在充分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房改实施方案,按《决定》规定的备案、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和地区,要抓紧做好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尽快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城市和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要充分利用各级房改基金,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和建设。
  四、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出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的规划,并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实施,实现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的过渡。
  五、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政策,合理确定售房价格、明确售房产权,把握好售房节奏,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向中低收入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出售,对目前按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城市和地区,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中小城市和县镇建房成本相对较低,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市、县售房方案的审批严格把关。35个大中城市的售房方案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时,抄报国务院房改办。
  六、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规定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历史责任,务必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尽快建立起住房新制度,确保2000年城镇居民小康居住目标的实现。

  附:35个大中城市名单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