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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不具备“两证”且办证材料不全的
单位自管公房预约出售工作的通知
青房委办发[2000]1号
2000-01-03
市内四区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公房出售工作已进入高峰,但部分单位自管公房因不具备“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或办证的资料不全,甚至无任何资料,未能出售,挫伤了职工参与房改、购买公房的积极性。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绝大部分有购房意愿的职工能够顺利购房,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对此类自管公房出售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审批工作,使其具备基本条件的尽快进入公房出售工作程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办理计工作程序
(一)虽不具备“两证”但具备规划许可证明(或施工执照,下同)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下同)的,可按青房委发[1998]1号文规定到市房委办(浙江路13号)直接办理公房预约出售审批及相关手续。
(二)不具备“两证”又不能提供规划许可和房屋安全状况鉴定资料以及无任何资料的,市房委办、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自2000年1月10日至2000年1月31日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联合办公,专门受理此类情况的接件、审核、签批和咨询服务;此后,仍有遗留问题的到日常办公地点和部门办理手续。
1、由该单位提出“预约出售公房申请报告”(正式行文,一式三份),说明缺乏资料的种类、原因;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委办”窗口领取并按规定填写《青岛市不具备“两证”且办证资料不全的单位自管公房预约出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人民路2号,电话3739713)领取所申报公房周围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
2、持上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规划”窗口申办规划许可证(追认)并到“房屋安全鉴定”窗口办理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已具备的不必重复办理)。
3、到“市房委办”窗口办理公房出售审批手续,对具备公房出售条件的住房准予预约出售。
二、有关规定
(一)经批准可预约出售的住房在2000年2月29日前向职工出售并在这一时限内完成缴款等手续的可执行1998年度(即1999年)公房出售政策;超过这一时限购买的按购买时的公房出售政策执行。
(二)公房预约出售后,可为购房职工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权属临时证明。
(三)售房款由市房委办暂时冻结。待“两证”登记条件完备时予以权属正式确认,并按规定对售房款解冻,发还原产权单位。
特此通知。
青岛市不具备“两证”且办证
资料不全的单位自管公房预约出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钢笔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