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铺面房的意见

青房委办发[2000]5

2000-03-16

 

市区各关于单位:
  随着房改工作步伐的加快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实施,居民住房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购买公有住房的热潮,要求购买现租住的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铺面房的愿望也非常强烈。为满足居民的合理要求,达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经研究拟将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铺面房向市民出售,现就出售问题及计价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阁楼的出售。凡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室内或室外设有正规楼梯,室高部分或全部超过2.2米以上,且居住人与产权人建立了承租关系的阁楼均可出售。其实际售价按现行成套或非成套公房出售办法及折扣政策分别计算后,再折减20%。
  二、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售。凡已建立租赁关系,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均可出售。其实际售价按现行成套或非成套公房出售办法及折扣政策分别计算后,地下室、半地下室分别再折减70%和50%。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计算出售价格的过程中,其计价面积均按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水平投影面积乘以1.2计算,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不予考虑。
  三、铺面房的出售。凡按《青岛市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改变用途的铺面房,不论改变用途的面积大小,均可出售。其全部面积实际售价按同期的公房出售办法规定的“超标市场价”无折扣计算。
  四、阁楼、地下室、铺面房出售时,凡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交购房款的,可享受1998年度(即1999年)公房出售的相关折扣政策的优惠;超过该时限的,不再享受本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