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缴纳车船使用税


    在附加费征稽处建档后,去所在地税务局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税”字牌。

    车船使用税简介:
    (一)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北京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仍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二)纳税范围:车船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和船舶。
    (三)纳税税率:(机动车部分)
    10座以下乘人汽车 200元/辆
    11座至30座乘人汽车 250元/辆
    31座以上乘人汽车 300元/辆
    二轮摩托车 60元/辆
    三轮摩托车 80元/辆
    机动三轮车 80元/辆
    载货汽车 60元/吨
    (四)纳税地点:车船使用税属地征收,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在单位注册所在地缴纳;私人机动车在纳税人居住所在地缴纳。
    (五)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北京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属于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车辆较少的单位,每年可一次申报纳税,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纳税单位应将各种车辆的数量、种类、吨位等情况按照统一表式要求,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根据规定纳税。应税车辆产权转移、停驶、报废或改变车船用途以及新购、新用、复驶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凭证于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手续(如无变化,可不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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